大陆最近决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台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如下: 一、执行的地区范围 执行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是指:未按照大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简称税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实行减低税率(包括减按15%税率和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地区,即除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苏州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沿海开放城市、省全(首府)城市、沿江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沿边开放城市(县、镇)等地区以外的地区。 二、执行的产业范围 执行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经国家批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优惠期的计算 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为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间。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间。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是指,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免税期期满后的三年。 上述所提及的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得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烯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家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在该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四、审批程序 可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将其申请、营业执照、章程和生产经营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具体申报期限、审核程序和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税务主管机关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各地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执行时间 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1月1日尚处于本规定上述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税收优惠期间的企业,可就自2000年1月1日起剩余优惠年限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至2000年1月1日已过该项优惠期间的企业,不能追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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